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28號
HLDM,109,附民,128,202011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第129號
原   告 謝秉杰

      余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劉梅君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259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梅君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謝秉杰余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