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得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煙毒案件(本院82年度訴字第264號),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得男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煙毒案件全卷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資料影本(經隱匿吳得男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得男為聲請再審,請求付與 本院82年度訴字第264號案件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改 制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472號、第 677號卷之全部卷證資料影本等語。
二、按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9日施行生效之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 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 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 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 ,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 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又依上開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卷證影本之時點 ,雖似未及於審判後被告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 依71年8 月4日修正第33條之理由謂:「依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卷 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 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 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 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可知以整體法律體例及 其立法歷史沿革觀之,該法文中之「於審判中」應僅係相對 於檢察官「於偵查中」不公開之原則,所為之文字限縮。故 實務上為保障被告合理使用卷證權利之規範目的,乃就「於 審判中」之解釋,不應侷限於案件尚在繫屬審理中始得請求 付與,雖於判決終結後,於被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因 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 所需),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 9號、第1489號、1074號等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2 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罪及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該案嗣告確定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查,且經本院調 閱上開案件全部卷宗查明無誤,此部分堪以認定。茲聲請 人於前揭案件判決確定後,以欲聲請再審之司法救濟為由 ,請求付與如該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資料影本等語, 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情節具有訴訟 之正當需求,復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筆錄及其他證據資 料均與認定聲請人之犯行有關,且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遮蔽筆錄內當事人之年籍 資料)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 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其聲請。 惟持有該等筆錄及卷證影本內容之人,就取得資料不得為 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 明。
(二)另聲請人於聲請狀雖請求交付「82年度偵字第472 號、第 677 號卷全部」,惟經核除附表一、二所示資料以外之其 餘部分,均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此部分即不 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一】82年度偵字第472號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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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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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進財、連祥原、劉嘉任、葉正榮等人│第8-11頁 │
│ │偵查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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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彭華琳、陳正國、葉正榮、陳春金偵查│第14-17頁 │
│ │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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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嘉任偵查筆錄 │第22頁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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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榮秋警詢、偵查筆錄 │第28-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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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2年2月5日檢察官簽呈 │第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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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 │第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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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2年3月22日花蓮縣警察局82花警戶字 │第27頁 │
│ │第011281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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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檢察官起訴書 │第32-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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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82年度偵字第677號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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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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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美男、連祥原、劉嘉任、陳進財等人│第9-13頁 │
│ │偵查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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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嘉任、連祥原等人偵查筆錄 │第17-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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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素蘭偵查筆錄 │第25-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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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得男警詢、偵查筆錄及指認照片 │第29-31頁、 │
│ │ │第34-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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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第7頁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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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警製作之職務報告 │第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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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搜索票及其存根 │第21-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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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 │第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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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診斷書 │第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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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本院82年度訴字第264號宣判筆錄 │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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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檢察官起訴書 │第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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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82年4月29日檢察官簽呈 │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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