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信助
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成秉燁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江鴻達、江美花提起行
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正:①被告江鴻達、江美花之最新
勿略)。②補陳起訴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