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4號
TTDA,109,簡,44,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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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信助 
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成秉燁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江鴻達江美花提起行
  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正:①被告江鴻達江美花之最新
  勿略)。②補陳起訴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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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