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56號
TTDA,108,簡,56,2020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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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代 表 人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
院108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 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 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3編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 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 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前開 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查,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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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