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56號
TTDA,108,簡,56,2020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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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俞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監獄行
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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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