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俞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監獄行
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