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彭主民
被 告 楊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②00建號(以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
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
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被告楊月霞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00年00月00日取得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彭明華
」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④被繼承人彭明華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
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遺產稅繳納證明
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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