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被 告 邱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泰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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