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217號
TTDV,109,繼,217,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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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217號
陳 報 人 陳新民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陳林秋香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
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
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林秋香(民國109年6月2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鄰
  ○○0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0個月內,向陳報人陳新明報明其
  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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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