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65號
TTDV,109,家聲,6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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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二六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勝吉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1756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憑,復 經本院調取108年度繼字第26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 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 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請求影印、攝 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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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