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彭珠珍
相 對 人 黃倪禎(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9年度家調字第
1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 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彭珠珍主張其與相對人黃倪禎間就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 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 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