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46號
TTDV,109,司促,4846,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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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蕙雯即張蕙雯


債 務 人 葉奕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蕙雯即張蕙雯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
    葉奕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32,178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1月1日
    止,共結欠新臺幣232,178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之利息
    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
    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 1.9%)計算利
    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9年7月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
    息,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年2月2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
    09%計算,自109年7月9日起至109年8月1日止,按年息0.
    19%計算,自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
    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
    均未依約履償。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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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32,178元     │109年1月1日起至   │0.9%    │109年2月2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09%計算     │
│ │         │109年7月8日止    │      │109年7月8日止    │              │
│ │         ├──────────┼──────┼──────────┼──────────────┤
│ │         │109年7月9日起至   │1.9%    │109年7月9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19%計算     │
│ │         │清償日止      │      │109年8月1日止    │              │
│ │         │          │      ├──────────┼──────────────┤
│ │         │          │      │109年8月2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38%計算     │
│ │         │          │      │清償日止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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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