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09號
TTDV,109,司促,4809,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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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孟語喬即孟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
    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
    對人至民國97年7月18日止共計結帳30,456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6,759元為自民國93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97年7月
    18日止之消費款,3,697元為循環利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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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6,759元     │97年7月19日起至   │20%     │97年7月19日起至   │按月給付新臺幣300元,最高以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連續三期為限。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4.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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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