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97號
TTDV,109,司促,479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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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
債 權 人 林強生 
債 務 人 林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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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