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15號
TTDV,109,司促,4615,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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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楊信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依分期餘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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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