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楊信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依分期餘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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