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79號
TTDV,109,司促,4479,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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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馬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
   利息請求予以限縮。
 (二)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
   協商內容為自95年11月起,分68期攤還,對聲請人之信用
   卡債權,本金新臺幣54,454元,及年息5%之利息,惟相
   對人僅繳款至民國97年6月3日,並未再清償剩餘款項,本
   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
   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0年間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於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按月加
   計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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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0,370 元     │97年6月4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4.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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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