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43號
TTDV,109,司促,444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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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4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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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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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7,631元     │94年11月25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4年12月24日止   │      │          │              │
│ │         ├──────────┼──────┤          │              │
│ │         │94年12月25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起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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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