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07號
TTDV,109,司促,4407,2020111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邵于芯即邵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邵于芯即邵麗萍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