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02號
TTDV,109,司促,4302,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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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
債 權 人 宋福轉 


債 務 人 宋東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玖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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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