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
受 刑 人 劉大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大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成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 期徒刑(合計)6 年3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 8441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各 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 年3 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09 年10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160 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9 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161 號函各1 份 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 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