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30號
TNDA,109,簡,130,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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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勝霖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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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