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70號
TNDV,109,除,270,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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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陳育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9年4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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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