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65號
TNDV,109,除,265,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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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江孟鑑
代 理 人 林鈺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 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將公示催 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江孟鑑 台新銀行府城分行 嘉義縣政府 109年3月9日 223,850元 T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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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