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李銘■央@住臺南市○○區○○街00號之1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麗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20,06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