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張吳水赺
被 告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福成
訴訟代理人 王煒涵
被 告 王雅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鑑界附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惟其變更後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4項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核定為165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前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院已於109年11月10日當
庭核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15日內即109年11月25日
以前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