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80號
TNDV,109,訴,1880,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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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佳紋(原名郭秀
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68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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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