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72號
TNDV,109,訴,1872,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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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蘇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
令雖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6,3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5,84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25,8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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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