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董張榕珊 指定送達:新北市板橋郵政第18-146號
被 告 陳鈿銘即陳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