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84號
TNDV,109,訴,1484,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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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湯雅涵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林湘儀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冠為夫妻,詎被告明知陳冠 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同年6月某日, 各與陳冠性交1次,並於不詳時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 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冠。茲因被告以前揭 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 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對於前揭時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並於不 詳時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 示訊息予陳冠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被告業已書寫道歉信予 原告,已獲原告宥恕,且期間僅有5個月,尚屬短暫,情節 並非重大;另被告現為職業軍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尚需 負擔扶養父、母之重責,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 金額,顯屬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與陳冠於108年1月8日結婚,為陳冠之配偶,有戶籍謄本 (現戶部分)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補卷第19頁)。



㈡被告於109年5月21日、同年6月某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並 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 冠。
㈢原告為健身房教練,被告為職業軍人;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 ,此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 可佐〔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 25頁至第36頁〕。
四、本件之爭點: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及遲延利息,有無理 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與陳冠於108年1月8日結婚,為陳冠之配偶,有戶籍 謄本(現戶部分)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補卷第19頁), 足見原告主張其與陳冠為夫妻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再原 告主張被告明知陳冠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09年5月21日、同 年6月某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並於不詳時日,以即時通訊 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冠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對話截圖影本1份為證(參本院補卷第21頁至 第51頁);且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積極而明確的表示不 爭執,衡其性質,已屬自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93 號判決意旨、10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 主張之前揭事實,亦堪信為實在。
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 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 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 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 人性交為限,倘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 般社交行為之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 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即足當之。查,被告於前揭時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顯 係對於原告配偶權之侵害,且情節重大;又被告於不詳時日 ,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訊息 予陳冠之行為,亦已逾越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 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 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揆之前揭說明, 亦屬對於原告配偶權之侵害,且其情節,亦可謂重大。至被



告雖抗辯業已書寫道歉信予原告,已獲原告宥恕,且期間僅 有5個月,尚屬短暫,情節並非重大等語。惟查,被告於前 揭時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且於不詳時日,以即時通訊軟 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冠之行為, 均係對於原告配偶權之侵害行為,且情節均屬重大,不因被 告是否於事後書寫道歉信予原告、是否已獲原告宥恕、侵害 期間是否短暫而有不同,被告以前揭情詞為由,抗辯其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情節並非重大等語,自不足採。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 身分法益,包括法律體系明認之身分權及身分上利益〔邱聰 志著,姚志明修訂,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第290頁, 著者發行,102年9月新訂2版1刷,可資參照〕。查,被告於 前揭時日,各與陳冠性交1次,並於不詳時日,以即時通訊 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冠,既已侵 害原告之配偶權,亦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指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均屬重大,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㈣次查,原告因被告以前揭方式,侵害其配偶權,精神受有相 當之痛苦,乃屬必然。又查,兩造均為大學畢業,有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5 5頁、第47頁);再原告為健身房教練,每月收入約3萬元, 被告為職業軍人,每月收入約3萬餘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又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此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6頁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害原告 配偶權行為之態樣、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被告曾經 書寫道歉信予原告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於前揭時日各與陳冠 性交1次,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訊息予陳冠之行 為,各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之損害18萬元、18萬元及4萬元。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於40萬元之範 圍內,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 ㈤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應為之前揭損害賠償之給 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 請求,惟被告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而受民事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9月24日起,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 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21頁),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六、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09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 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 裁判,併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經核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本院 前揭判斷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傳送之訊息 備註 1 某日上午8 時8 分至9 分 「表現的平常一點唄」、「不能讓人家察覺到影響到我們了」 參見本院109 年度補字585 號卷宗(下稱補字卷)第23頁 2 某日下午6 時58分至7 時0 分 「我在想你」、「可是想你」 參見補字卷第27頁 3 某日下午6 時41分 「我就是愛你啊」、「要原因嗎」 參見補字卷第31頁 4 某日上午0 時31分至33分 「愛你歐」、「愛你」 參見補字卷第35頁、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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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