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何婕羽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