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8號
TNDV,109,補,888,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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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原 告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娟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2,38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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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