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7號
TNDV,109,補,887,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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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原 告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娟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17,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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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