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喬雋企業社(合夥)
兼
法定代理人 薛國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喬雋企業社及薛國文合併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喬雋企業社新臺幣(下同)29,467,06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
息(即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另應給付薛國文1,500,000元、1,0
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部分)。
核其當事人不同,且訴訟標的各別,本質上為各自請求之數訴,
應各自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喬雋企業社與被告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29,467,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36元;另薛
國文與被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喬雋企業社及薛國文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