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7號
TNDV,109,補,807,202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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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抗 告 人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區○○○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吳金月間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決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已於109年11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 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算10日,至109年11月12日 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9年11月1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 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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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