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96號
TNDV,109,消債清,96,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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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采靜即林碧秀即林㞶蔆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其 補繳,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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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