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力玟即李秝蓁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5年9月起迄107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 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薪資匯款帳戶明細、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足以證明薪資金額之 資料(若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袋,須經補習班用印)。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9月起至109年9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請聲請人說明其配偶是否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有分 擔,分擔金額若干?若未分擔,請說明未分擔之原因,及聲 請人配偶之經濟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