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債 務 人 余芝蘋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並陳報有無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 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提出完整之財 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 請註明)。
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紅色聯單正本。
⒊聲請人主張積欠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金額為300,000元 ,惟該公司業於105年7月28日廢止,聲請人應說明欠款經過, 並提出欠款證明。
⒋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8月17日具狀 陳報債權原本為41,305元,核與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之金額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債務金額。 ⒌依聲請人提出之109年6月22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 示,投保薪資為23,800元,核與其陳報之每月薪資22,000元不 符,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公司名義出具 之每月薪資證明。
⒍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依聲請人提出之109年6月1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最後一頁載明曾任蕃薯藤通訊有限 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業已廢止,聲請人應說明任職董事期間、 公司何時廢止、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等 情,並提出證明。
⒏聲請人應說明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應說明配偶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 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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