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19號
TNDV,109,消債更,319,2020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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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債 務 人 蘇宇暉(原名蘇昆聖)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及證明文件,本院仍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9月30日合法送達,有 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已逾一個月餘仍未 補正,且觀之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檢附之文件,均非最新之證 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及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規 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 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 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
■蚆n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全 部存摺、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 、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 (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畛n請人應提出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權人清冊、紅色聯單正本。
■捘n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 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釓n請人曾於102年9月10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836號裁定予以認可,應陳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836號裁定、金融機構無擔保 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 表決結果。
■狫n請人應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 ,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
■恔n請人應說明毀諾後或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 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 文件。
■芩n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 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 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攽n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佹n請人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豐翊公司擔任司機?如是,請 提出「豐翊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 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岏n請人應陳報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 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 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匢n請人應陳報戶籍地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 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 款證明)。
■■聲請人應提出最新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Щn請人應說明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金 額(係三名未成年子女共7,500元或各7,500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
■そn請人應說明配偶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 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
■鰻n請人應說明父親是否在世?若在世,是否須扶養?與其他法 定扶養義務人就父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扶養費給付方 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 、投資狀況,並提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 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 人保險亦請註明)。
■鐘n請人應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227號、108年度司執字 第92042、107312、109年度司執字第64768號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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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