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48號
TNDV,109,司聲,44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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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王瓊凰



李金財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盧明玉即盧李錦秀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盧和玉即盧李錦秀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盧水美即盧李錦秀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盧育政即盧李錦秀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王秀娥即李鰡之繼承人


王秀華即李鰡之繼承人


王士元即李鰡之繼承人


王士中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榮村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豔妤即李鰡之繼承人


王麗燕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哲豪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孟芳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崇豪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麗慧即李鰡之繼承人


梁進財即李鰡之繼承人


梁進國即李鰡之繼承人


傅葉雨金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淑芬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淑惠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淑真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志豪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素春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豐明即李鰡之繼承人


葉家甄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錦嫩即李茂松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宜霖即李茂松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錦紅即李茂松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美慧即李茂松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宜鋒即李茂松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謝環即謝李芽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謝義士即謝李芽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謝彩絹即謝李芽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謝彩英即謝李芽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謝秀枝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麗淳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基宏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紹綸即李珀元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建志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芷瑄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茂盛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秀絨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幸娟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依珊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俊賢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佳鈴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威廷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佳純即李茂男之承受訴訟人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月惠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宜將即李鰡之繼承人



吳林金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盈錦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宗田即李鰡之繼承人



林瑞雲即李鰡之繼承人



羅芷菱即李鰡之繼承人


羅敏華即李鰡之繼承人


羅久琅即李鰡之繼承人


李其水

李琰

李聰海

李政展

李石崎

李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明玉、盧和玉、盧水美、盧育政、王秀娥、王士元、王秀華、王士中、李榮村、李豔妤、王麗燕、李哲豪、李孟芳、李崇豪、李麗慧、梁進財、梁進國、傅葉雨金、葉淑芬、葉淑惠、葉淑真、葉志豪、葉素春、葉豐明、葉家甄、李錦嫩、李宜霖、李錦紅、李美慧李宜鋒、蔡謝環、謝義士、謝彩絹、謝彩英、李謝秀枝、李麗淳、李基宏、李紹綸即李珀元、李建志、李芷瑄、李茂盛、林秀絨、李幸娟、李依珊李俊賢李佳鈴李威廷、李佳純、林月惠、林宜將、吳林金、林盈錦、林宗田、林瑞雲、羅芷菱、羅敏華、羅久琅等五十七人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石崎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石崎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李金財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其水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其水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琰欽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琰欽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聰海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聰海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政展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政展應給付聲請人李金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清來應給付聲請人王瓊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經查:
 ㈠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及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應有部分及 訴訟費用應分擔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王瓊凰(下稱 王瓊凰)、聲請人李金財(下稱李金財)及相對人李清來( 下稱李清來)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影本及歷審 卷內繳費單據正本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 (下同)263,300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其中151,609元由王瓊凰預納、5,780元由李金財預納;另有 75,305元由李清來預納、30,606元相對人李茂盛(下稱李茂 盛)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 計算,各當事人就王瓊凰、李金財李茂盛、李清來所預納 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 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
 ㈡關於聲請人王瓊凰得向其餘當事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部分 ,其中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 理人、李石崎、李其水、李琰欽、李聰海、李政展因並未預 納訴訟費用,故此六相對人應給付予王瓊凰之訴訟費用即如 「附表二」「各當事人就聲請人王瓊凰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 擔之金額」所示;另相對人李鰡之繼承人即盧明玉等57人( 下稱盧明玉等57人)就王瓊凰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原應負擔15 ,161元,然王瓊凰就盧明玉等57人中之李茂盛所預納之訴訟 費用亦應負擔6,121元,則經抵銷後,盧明玉等57人應給付 予王瓊凰之負擔費用差額即為9,040元;又李金財就王瓊凰 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原應負擔30,322元,但王瓊凰就李金財所 預納之訴訟費用亦應負擔1,156元,則經抵銷後,李金財應 給付予王瓊凰之負擔費用差額即為29,166元;再李清來就王 瓊凰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原應負擔15,161元,惟王瓊凰就李清 來所預納之訴訟費用亦應負擔15,061元,則經抵銷後,李清 來應給付予王瓊凰之負擔費用差額即為100元。是本件相對 人盧明玉等57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 產管理人、李石崎、李金財、李其水、李琰欽、李聰海、李 政展、李清來應給付予王瓊凰之訴訟費用,即分別確定為9, 040元、30,322元、15,161元、29,166元、5,054元、3,369 元、3,369元、3,369元、100元。 ㈢關於聲請人李金財得向其餘當事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部分 ,其中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 理人、李石崎、李其水、李琰欽、李聰海、李政展因並未預 納訴訟費用,故此六相對人應給付予李金財之訴訟費用即如 「附表二」「各當事人就聲請人李金財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



擔之金額」所示;另①盧明玉等57人②李清來③王瓊凰就李金 財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原應負擔①578元②578元③1,156元,然李 金財就①盧明玉等57人中之李茂盛②李清來③王瓊凰所預納之 訴訟費用尚應分別負擔①6,121元②15,061元③30,322元,則經 抵銷後,李金財尚應給付訴訟費用之差額予①盧明玉等57人② 李清來③王瓊凰,故不得向其等請求償還訴訟費用。是本件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理人、 李石崎、李其水、李琰欽、李聰海、李政展應給付予李金財 之訴訟費用,即分別確定為1,156元、578元、193元、128元 、128元、128元。
 ㈣綜上,王瓊凰、李金財得向本件其他當事人請求給付之訴訟 費用即如㈡、㈢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394元 由聲請人預納。於103年1月22日預納20,404元;於106年3月8日預納990元。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60元 由聲請人於103年2月12日向地政事務所預納。 戶政規費 1,545元 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預納。於103年3月11日預納705元;於103年3月27日預納195元;於103年4月10日預納60元;於103年7月10日預納120元;於106年12月5日預納375元;於107年6月7日預納60元;於107年6月11日預納15元;於107年6月14日預納1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㈠ 18,61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預納。於103年8月7日預納1,780元;於103年9月19日預納3,050元;於104年4月10日預納4,180元;於108年7月11日預納9,600元。 估價費㈠ 11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於104年8月26日向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50,000元;於109年1月17日向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60,0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㈡ 15,305元 由相對人李清來向地政事務所預納。於106年9月1日預納5,705元;於108年8月2日預納9,600元。 估價費㈡ 60,000元 由相對人李清來於109年1月30日向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㈢ 5,780元 由相對人李金財向地政事務所預納。於104年3月17日預納4,180元;於108年9月16日預納1,6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0,606元 由相對人李茂盛於106年4月14日預納。 合計 263,300元 聲請人共預納151,609元;相對人李清來共預納75,305元;相對人李金財共預納5,780元;相對人李茂盛共預納30,606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 及訴訟費用應分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王瓊凰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李清來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李金財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李茂盛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李鰡之繼承人即盧明玉等57人 10分之1 15,161元 7,531元 578元 3,061元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寶水之遺產管理人 30分之6 30,322元 15,061元 1,156元 6,121元 3 李石崎 10分之1 15,161元 7,531元 578元 3,061元 4 李金財 5分之1 30,322元 15,061元 ---- 6,121元 5 李其水 30分之1 5,054元 2,510元 193元 1,020元 6 李琰欽 45分之1 3,369元 1,673元 128元 680元 7 李聰海 45分之1 3,369元 1,673元 128元 680元 8 李政展 45分之1 3,369元 1,673元 128元 680元 9 李清來 10分之1 15,161元 ---- 578元 3,061元 10 王瓊凰 10分之2 ---- 15,061元 1,156元 6,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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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