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董OO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蔡OOO不幸於民國109年8 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 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 棄書等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OOO於109年8月21日死亡,固據聲請 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憑,然依前揭說明,聲請人 並非法定順序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