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08號
TNDV,109,司拍,30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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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信
相 對 人 王俊翔王昆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王昆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王昆河於91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6年3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第三人王昆河自109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5,53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王昆河於109年3月7日死 亡,由相對人王駿翔限定繼承之,經催告相對人王俊翔還 款,相對人逾期並未清償借款。另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限定繼承之關係,於 遺產範圍內承受原屬被繼承人王昆河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 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王昆河之遺產,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個人金融貸款增補契約書、放款查詢 單、催告通知函、郵局掛號查詢等影本各1件、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積 單位 001 397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74.58 88.35 21.47 18 4.40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延平段50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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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