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中志
相 對 人 李允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允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6月9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允仁於①100年6月16日②100年6月16日③104年5月 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30,000元②1,970,000元③390,000元 ,借款期限至①120年6月16日②120年6月16日③111年4月19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9年7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222,577元②1 ,190,698元③104,6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 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借戶明細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稱業於109年9月 16日繳清貸息,為此非本院所能形式審核,且依借款契約書
一期未繳納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所稱並不可採,併 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蜈蜞潭段 2034-11 1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積 單位 001 2867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9.49 59.49 59.49 17 8.47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