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30號
TNDV,109,司拍,230,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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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盈志
相 對 人 黃德宗

債 務 人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德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 款7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3月23日止,按月繳息 ,到期償還本金,並約定如債務人或相對人使用票據有退 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對人黃德宗有授信異常及持續退票紀錄,退票金額合計 53,907,24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    人尚欠本金計70,000,000元及自109年5月23日起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各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 本3件、連帶保證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台灣票據交換 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2件及土地登記謄本3件 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西勢段 1722 150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西勢段 1723 2100.00 全部 003 臺南市 永康區 西勢段 1724 210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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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