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1號
TNDV,109,司拍,171,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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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顏振榮


債 務 人 沈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0年2月22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 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1日起至1 19年9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8年5月22日與聲請人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債 務人對聲請人尚有本金1,242,810元未清償,債務人並同意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行使抵押權以受償。
㈢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顏振榮,惟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切結書、還款協議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1 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 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玉井區 口宵里段 93-1 305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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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