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02號
TNDV,109,司執消債更,202,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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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2號
債 務 人 李駿峰即李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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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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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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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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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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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高志元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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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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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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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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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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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張修齊
債 權 人 勤雅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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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4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元,第46期至第72 期則各期清償4,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89,000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成功泓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介於20 日至23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月計薪,並無加班費,公司 並未固定發放年終獎金,須視前1年度營利情形決定,三節 多係發放禮盒或禮品,債務人月收入可達25,000元(已包含 薪資與全勤獎金,且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等。又債務人另 領有焚化爐回饋金,平均月受領金額約81元,故依此核算, 債務人月總收入約可達25,081元,有成功泓食品有限公司10 9年9月2日函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9年9月21日補正狀及所 附員工薪資證明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與配偶所育長女(現年約18歲)、次女(現年約15 歲)均尚未成年,分別就讀大學一年級、國中部,而於兩名 子女大學畢業前,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則審酌債務人 配偶名下雖有車輛乙台,然其月收入亦僅約2萬多元等情, 堪認債務人與配偶兩人經濟狀況相當,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平 均分擔子女扶養費用,要屬合理。另考量債務人與長女、次 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其主張按月提列長女扶 養費用3,000元、次女扶養費用7,000元,亦屬有據,此有債 務人及其配偶與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8月31日函、臺南市政府社 會局109年9月28日函、債務人109年9月21日補正狀等件在卷 足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3,581元(自第46期起降至20,581元),並未超逾依台 南市政府所公告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標準所 核算出其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數額29,732元 【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兩名子女扶養支出(14,866÷2)×2= 29,732】,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 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另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6年至108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02,217 元,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約583,200 元等,有債務人109年9月25日所提更生方案附卷可考,而前 者扣除後者後所得之數額為19,017元(602,217-583,200=19 ,017)。則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89,000元



,已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 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 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勤雅國際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 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 見略以: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扶養費用應可再為撙節,且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以其未來收 入完全清償債務,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4.91%,更 生條件難謂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係 將個人開支總額控制在每月13,581元範疇,就長女、次女部 分,每月亦僅分別提列3,000元、7,000元扶養開支,已如前 述,前揭開支並未超逾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9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標準核算出渠等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核屬有據,自應予尊重。再者,債務人 業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 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 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1)第1期至第4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00元,共45期。 (2)第46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500元,共27期。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849,951元。 5、清償總額:新臺幣189,000元。 6、清償成數:4.91%。 7、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期至第45期 (共45期) 第46期至第72期 (共27期) 一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6,785 29.01% 435 1,305 54,810 二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24 0.51% 8 23 981 三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345 1.7% 25 76 3,177 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158 10.29% 154 463 19,431 五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68 2.35% 35 106 4,437 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9,877 31.16% 468 1,403 58,941 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1,694 13.81% 207 621 26,082 八 勤雅國際有限公司 430,000 11.17% 168 503 21,141 合 計 3,849,951 100﹪ 1,500 4,500 189,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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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泓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