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12號
TNDV,109,司司,112,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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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楊秀蘭


上列聲請人陳報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球美公司 )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 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就全球美公司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 相關文件,於民國109年9月8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二、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 照)。而依公司法第 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 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 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 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 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 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 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 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國94年2月5 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 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 ,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 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 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 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 明(最高法院 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 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 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 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 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



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 事務。
三、經查,全球美公司目前尚積欠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稅費及罰 鍰共新台幣(下同)1,823,425元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9月29日基普法字第1091025311號函在卷足憑。全球美公 司積欠之稅款及罰鍰既尚未繳納,自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 。則金鑫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未終結,其聲明陳報清算終結請 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 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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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