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03號
TNDV,109,司催,40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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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楊子毅楊恒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 ,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 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12樓,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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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