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振富
債 務 人 郭佳蓉(民國109年6月19日歿)
一、債務人郭振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郭佳蓉已於
民國109年6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