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34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FENI ITALIA(菲妮)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居○巷0弄00○0 號」,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債權人 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南市○○區○○0號」,惟依債權人 提出之居留證所載,尚難認債權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債 務人之現住居所;又債權人聲請狀內復無債務人仍居住於臺 南市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前 揭臺南市址確為債務人住居所。本件既無法確認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居留 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 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