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245號
TNDV,109,司促,28245,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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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伶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
 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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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