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068號
TNDV,109,司促,2806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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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6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永良

債 務 人 黃明正

一、債務人黃永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永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明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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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